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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路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2-28 12:38:59

  摘要:传统的单纯依靠财政资金、交通规费和信贷资金的筹资模式已无法支撑新世纪大规模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不断拓展筹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资金的参与。在目前的条件下,公路经营权转让是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交通建设最为方便可行的途径,也是基础设施领域中相对成熟的方式。对我国近年来在公路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就如何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公路经营权转让工作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1 公路经营权转让问题的提出

  “八五”期间,随着国家“收费还贷”政策的出台,随着一批高等级收费公路的出现,收费公路在一定期限内的经营权也随之形成。在这一时期,公路的建设规模迅速扩大,资金缺口与筹资压力与日俱增。经营性公路通过收费,虽然可能逐步收回投资,且部分项目还有望取得合理回报,但收回投资需要较长的时间,在一定的期限内建设资金仍然沉淀在项目之中,无法快速循环再用于新的建设。这样,一方面用于公路建设(包括用于经营性公路)的资金不断地大量沉淀,另一方面筹资的压力又在日益加大。如何盘活不断沉淀下来的资金,缓解筹资压力,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交通系统根据经营性公路有收费机制,有可能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对社会资金有一定吸引力的实际,借鉴国外公路经营权转让的成功经验,提出了经营权转让的思路,并逐步开始了经营权转让的探索与尝试。通过近十年的实践,在全国已成功地进行了一批公路项目的经营权转让,有效地盘活了一批公路资产,加快了公路建设的资金循环。由此,公路的经营权转让逐步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的政策规定也开始陆续出台。

  2 公路经营权转让的可行性

  2.1 有收费补偿机制

  收费公路有收费机制,如果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制定得恰当,交通量有一定的保障,则大多数收费公路都能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

  这是收费公路能够进行经营权转让的经济基础。

  2.2 有法可依

  《公路法》第六章“收费公路”中对公路经营权转让已有原则的规定;交通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专门对公路经营权及其转让行为作了明确界定,并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这为公路经营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2.3 收益能稳定增长的项目对稳健型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

  收费公路建成后,经过几年的运营,交通量及其增长趋势就会较为稳定,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确定后,项目的投资回报就能被较为准确地测定,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经营权就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因此,收费公路中一些收益能稳定增长的项目就对国内外稳健型的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尤其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美国纳斯达克暴跌、新经济中一些神话的破灭后,人们对公路项目的价值又予以了重新认识。随着中国经济今后进一步持续稳定的增长及中国即将加入WTO,都会为公路项目效益的稳定增长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也将为经营权的转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4 有成功案例可供借鉴参考

  国外早就有公路经营权转让的成功案例,国内各省市近年也进行了不少成功的尝试。既有较大规模的国道高速公路,也有许多省道项目;既有经营权的整体出让,也有部分经营权的转让,这些案例都为今后的操作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3 公路经营权转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公路经营权的转让工作起步于“八五”中期,迄今已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交通部规划研究院曾对利用公路经营权转让方式引进外资的情况作过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较早地完成公路经营权向外商转让的项目已超过10个,其中较典型的如山东济南青岛高速公路、陕西西安临潼高速公路、四川成渝高速公路等。浙江省在“八五”、“九五”期间也对公路经营权的转让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至“九五”期末,已有8条省道或特大桥进行了经营权的转让,在筹措到建设资金,盘活公路存量资产的同时,也拓宽了筹资渠道,加快了资金周转,促进了交通建设事业的发展。但就总体而言,我国公路经营权的转让工作仍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主要有如下表现。

  3.1 政府有关部门认识不一 对推进经营权转让较为谨慎

  国家“收费还贷”政策的出台,有效地调动了多方筹资建路的积极性大大加快了我国公路建设的步伐。但各地在执行国家收费还贷的政策时,也出现了一些偏差,致使部分地区收费公路项目过多过滥,甚至出现了“关卡林立”和“行路难”的情况,严重损害了这些地区的社会形象与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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