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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重点
作者:佚名 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2-19 15:14:05
把整个规划体系完善起来了,突出了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和协调全面的功能。

  三是完善了城乡规划对市场缺陷的弥补功能。城市规划是一种中观和微观相结合的政府调控手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不再拥有计划经济时期传统的调控手段,凡是计划审批的,都要向市场和企业下放。但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弥补市场不足、平衡市场力量的主要手段。所以,开展城市经营,必须与城乡规划匹配。市场力量就像火车头,是动力,规划就像钢轨,火车动力越强、速度越快,轨道就要越精密,刚度就要越高,否则将会翻车。所以,市场力量很强,但规划不足,就要出大问题。具体来说,从项目的审批看,原来是超过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要报中央批,额度以下的投资项目报省里批准,现在都下放给企业了。政府对项目的审批将会简化到只是对土地承载力的许可、环境容量的许可和土地空间资源配置的许可,这就落到城乡规划上了;从时间上来看,通过对近期建设规划的有效安排,就能有效地防止突击上项目,上长官意志的“形象工程”,上那些破坏资源的“砍头”工程。

  总之,近期建设规划实际上是城市宏观发展的目标与具体项目衔接的桥梁,是城市整体发展与局部建设之间的联接器。所以,近期建设规划从城乡规划体系来讲是改革的重点之一。

  3.2推行城乡规划阳光工程

  山东省城乡规划阳光工程的经验很好。一是体现民主,以民主制约权力;二是通过舆论和向民众公开来制约权力;三是用程序制约权力。通过民主、公开、程序来制约权力,城市规划局的地位就提高了。对权力实施制约,可以大大提高对错误的修正能力。另一方面还可提高工作效率,因为阳光工程的内涵与深圳实施的法定图则有密切的关系,只有把规划不确定的内容减少了,才可以公开,在公开的过程中修订规划中存在的错误,有利于规划的法制化。所以,只要符合规划条件的项目就可以备案式审批。如香港有些项目的审批是立等可取的,具体可分三类:一类是许可的,一类是限制的,一类是禁止的。建设项目只要属许可范围内的,马上就可以备案式审批;限制类的项目,需要经过研究论证;禁止类项目,则没有商讨的余地,即使特首批了也不行,这就大大提高了规划审批效率。通过控规公开,公众对哪些项目不能建设,哪些项目可以建设了解得一清二楚。规划局对那些符合许可标准的项目审批是立等可取的,建设单位可以尽早开工,这样的规划就可以捕捉任何发展的机遇,这样的规划就具有高效率,领导和投资者必然也会满意,同时也体现了公正公平。通过城市规划布局,体现了近期与远期利益的公正,不同群体之间的公正,环境污染与生活舒适度、经济发展之间的公正。所以,阳光工程是很重要的。

  3.3提高控规覆盖率和质量

  阳光工程的基础是控规的公开。城市总体规划公开,实际上是形式主义,因为总规是发展战略和策略,是阳春白雪,老百姓才不关注这些呢,他们关心具体的,影响自身周边生活环境的问题,而控规的公开是实在的。控规的公开,首先要提高覆盖率,现在控规的覆盖率很低。有些城市控规编制的质量也很差,有的只是找两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来编,编完后又随时调整,自己折腾自己。在编制控规时,有些重要地段先要搞城市设计,再把城市设计中有利的方面吸收到控规中,这样编制的控规就比较合理,再通过法律程序,将控规变成地方法规。为什么总有人提出要求修改控规?因为控规直接涉及产权的界定,控规明确的容积率、绿化率就是钱。控规在美国就是法律,一旦颁布后,是谁都不能随意修改和违反的。而我们的控规像是一根橡皮筋,这是我们规划制度最大的缺陷。所以,控规的地位不提高,不科学化,不法制化,阳光工程、近期建设规划方面的改革都会受到阻碍。前面讲到规划的遗憾,许多遗憾就是原来控规没有编制好,规划部门批准建六层楼,建设单位却建了十一层楼,而周围老百姓和媒体并不知道规划部门到底允许建设多少层,就无法监督。控规制定后,要在每个小区公开。如香港每个小区都有小区周边地块的法定图则公示栏,人人可以监督。规划局代表政府做解释工作,也提高了规划局的权威。现在,有些规划局长很是好笑,听说市里来了几个投资大户,规划局长就溜走了,怕书记、市长要求其为几个大户审批土地容积率指标。但他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逃不掉的,没有控规,责任都是你的。还有一个规划局长说:“什么控规,我不要,都在我脑子里”。这样的规划局长迟早要进班房,一点也不冤。

  3.4统一上收市辖区、开发区、各类园区的规划管理权力

  对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园的规划管理,必须上收到市级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哪个地方不统一上收的,报告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由规划司负责同志去做工作,做不通,就通报批评,并上报中纪委查处。20年前,我国的开发区建设是“三为主”,即引进外资为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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