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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重点
作者:佚名 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2-19 15:14:05

  这些遗憾虽不能全面清除,但应努力减少到最低程度。因为这些遗憾本身包含着人民财产的巨大浪费,生态建设的巨大失败,或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巨大障碍,同时也造成不可再生资源无可挽回的损失。有的地方为争取国债资金乱报项目,最终造成几十亿的损失,这些都是可以计算的。可有些损失是无法计量的,如生态资源、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遭到破坏,城乡规划出现错误,其所造成的是难以计量的巨大损失,因为这些资源是一代一代不断积累、叠加,不断增值的。如何在我国高速城镇化过程中,处理好区域与城乡协调、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协调、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必须改革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使之适应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的工作方针,确保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中三种缺位的分析入手,分别就如何改革国家建设部、省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提出要求,并对推进改革中要处理好的几种关系进行分析。

  1、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缺陷

  城市规划学认为:城市的财富蕴藏在城市的空间结构之中。空间结构不合理,就会导致财富的减少。这些财富是谁的?是人民的财富,历史的财富,却很有可能在我们手里化为泡影。反思我们目前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现状,确实存在着许多缺陷。为什么我国各地城市规划的遗憾那么多?在城市化、全球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浪潮中,规划管理的不适应性,集中表现在“三个缺位”上。

  一是省和地市(州)两级政府对下级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缺位。按现行的管理体制,上级规划管理部门根本就不可能对下级进行有效监督,这就使我们常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处境之中。

  二是在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中,有效的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能缺位。前面讲的是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协调管理的监督职能缺位,后面讲的是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能缺位。按照规划界流行的语言是:“各类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案例往往是报纸上登了、电视台播了、上级领导批了,我们才知道。”各地的建设厅、规划局也是这样,领导有批示了、群众有反映了、电视台都曝光了,具体规划管理者还蒙在鼓里,基本上都是被动的。但是有一条不能忘记,其它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可生态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一旦毁坏,就是不可再生的。所以,规划管理必须要在事前、事中进行监督。这就像法院对犯人做出死刑判决,执行了死刑的人还能复活吗?历史街区毁了,还能恢复原貌吗?一切都毁灭了。建设部在向中央领导汇报第四次城市工作会议时,有的领导就提出,是不是我国也像别的国家那样,超过多少年以上建筑的拆迁,都得上报中央政府来批。美国就是这样,50年以上的典型建筑、七、八十年以上的公共建筑的任何修复和改建,都要上报美国内政部批准。如美国加里福尼亚州一个叫卡梅尔的小城市,该城市有一座七十三年前建的教堂需要维修,维修资金由当地负责,但建筑维修的所有细节都必须经内政部审批同意。美国采取的是联邦体制,城市规划按理应由各地自行管理,但是美国的体制是三权鼎立,从中央政府到哪怕是只有2 500人口的小城市,都是三权鼎立,立法、司法和执法三只螃蟹互相咬在那里,谁也不能动,中央政府的信息渠道十分畅通。我国则不同,下面是一只大老虎拼命往前冲,所以,必须实行事前、事中监督,在不可再生的资源遭受破坏之前,如在建筑被拆除之前,要有“刀下留情”的审批制度,这与法院有死刑复核制度一样。事关古建筑、历史文化建筑、历史街区、风景资源的建设行为,都必须进行事前、事中审查。

  三是对“长官意志”、“乱指挥”制约的缺位。现在,各地对编制城乡规划的积极性很高,并实施了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专家监督、上级监督、人大监督,但对监督中所发现的规划上的问题该由谁来负责呢?现状往往是没人负责,乱拍板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责任追究制度,结果却可能是规划局当替死鬼。如果城市规划局拒绝省里的监督(城市规划局局长大多有这种心态),一旦出了问题,自己则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他们没有想到这一系列的监督都是保护自己的。规划界有一句名言:“规划是向权力阐述真理”。规划的实际决定权掌握在书记、市长手中,他们认为应在这儿建个什么标志性建筑,那里要架设一条高架路,规划局长往往“胳膊扭不过大腿”,又没有建立制度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那怎么样才可能向权力阐述真理?真理和权力本身是不平等的,这是比较严重的问题,而且偏偏有一些长官意志表现得特别出格的城市领导人。如有一位市长到日本考察却学了歪经,他看到东京银座的景观很漂亮,街道两侧没有行道树,回国后就要把城市道路两侧的行道树都砍掉,歪到这样的程度还了得吗?所以,规划必须建立法治体系。所谓法治,就是对权力的制约,这是法治的最终涵义,也是十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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