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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企业经营中的风险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4-14 14:52:02
的经济损失都有直接的关系,但要注意报价畸高畸时而导致废标。例如:

  1.2.1.1对施工条件差的工程,造价低的小型工程,自己施工上有专长的工程以及由于某些原因自己不想干的工程,报价可高一些,结构比较简单而工程量又较大的工程(如成批住宅区和大量土方工程等)短期能突击完成的工程,企业急需拿到任务以及投标竞争对手较多时,报价可低些。

  1.2.1.2特殊构筑物等工程报价可高,一般房屋土建工程则报价可低。

  1.2.1.3对能先拿到钱的项目(如开办费、土方、基础等)的单位可定得高一些,有利于资金周转。

  1.2.1.4估计到以后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可提高。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单价可降低(如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很可能被甲方分包出去的工程)。

  1.2.1.5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的,估计今后会修改的项目(如地面工程和门窗工程、屋面工程有很大可能被甲方变更的工程)单价可报低些,但应注意变更后项目单价要按现行预算定额进入决算。

  1.2.1.6没有工程量,只填单价的项目(如土方中的挖淤泥、岩石等备用单价)其单价宜高,因为它不在投标总价之内。这样做既不影响投标总价,以后发生时又可获利。

  1.2.1.7暂定金额的估计,分析发生的可能性,可能性大的可定高些,不一定发生的可定低些。

  1.2.2投标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标、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几种形式,投标人应尽量选用银保函和保兑支票。

  2、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管理,合同是约束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文件,因而在合同签订前,应该详细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然后通过合同条文进行约束,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合同条文应准确、严密并易于施工过程中的执行。

  2.1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辨识。合同通用条款中一般可通过a.甲乙双方的项目负责人b. 付款方式c.工期d.价款调整e.工程量变更f.不可抗力g.违约索赔及争议、保障、保险及担保等六项条款中的内容对应工程实际情况,分析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是否已利用其合同条款内容进行规避,如没有则承包商应在合同谈判中将未尽事宜列入专用条款中。

  2.2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

  2.2.1合同中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业主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责以便明确日常文件资料往来签字的法律较力。明确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形式 (例如:例会记录、各种会谈纪要、进度计划、报告等) .因为业主对于有关增加费用的洽商文件比较敏感,往往是故意拖延不签,然而通过会议记要的形式把洽商内容写入会议记录,与会人员都要签字。按合同通用条款“当承包商向业主发出变更报告(或索赔通知)后的28天内,业主(或业主代表)未予签复,更认为业主已经认可,的规定来解决洽商的问题。

  2.2.2关于款项支付方式的条款。工程合同的付款一般分四个阶段进行,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和退还保留金。

  2.2.2.1在合同谈判中应争取较多的预付款,但有时业主在给付承包单位预付款的同时要求承包方提交同等数额的履约担保,承包方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这样即有利资金周转,同时预防业主在预付款阶段内的违约行为。有时业主不给预付款或前期施工阶段不给付进度款,需承包方垫资,这时承包方应要求业主提交要履约担保,以防业主的违约行为。对于业务水平低、工作能力低、信誉度不可靠的业主,必要时还需签订担保合同,通过保证、抵押、留置和定金的担保形式保证合同能够得到全面按约履行,或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2.2.3合同工期条款中有以下原因可能造成工期延误,需在合同谈判中加以明确。

  2.2.3.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2.3.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2.3.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2.3.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2.3.5不可抗力。

  2.2.3.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累计超过8小时。开槽后不可预见的地质基础异常情况。

  2.2.4.1建设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受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的因素的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价格向上调整的机会远远大于价格下调,有时最终价格调整金额会高达合同总价的10%甚至15%以上,因此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尤其是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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