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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水电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问题研究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6-17 14:33:42
,就更难准确确定完工百分比。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工程,如水下施工工程等,须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有些承包商在投标中,为了中标或中标后前期多结算工程款,采用“低报价、高索赔”、不平衡报价等非正常作法,使实际成本比例法和完成工作量比例法都难以施行,或者施行后产生较大误差。

(四)建造合同对企业纳税会计核算带来较大影响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主要是对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带来较大的影响。

  1、对营业税的影响。税法和建造合同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两方面的差异:一是确认对收入的时间点不同;二是当期确认的收入金额有差异(工程竣工后最终确认的收入一致)。按照现行的营业税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对施工企业而言,就是取得甲方签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的时间。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收入确认的时间点有三种:即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时、能得到补偿的费用发生当期(合同执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另一方面,税法确认的收入是指已收取的收入和取得索取凭证的收入。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是指工程已完工部分预计可收回的金额,并不一定都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证。

  2、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按季预缴,年度终了4个月内清缴。建造合同准则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存在时间和金额上的差异;从年终清算来看,如果年终办理工程结算及时,与完工进度一致,则不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否则也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此外,当预计的一部分合同收入不能收回时,会计总收入要小于纳税总收入,这部分不能收回的收入所形成的纳税差异只有在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冲销坏帐损失时,才能消除。建造合同准则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虽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更能准确核算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但确认的利润要立即缴纳所得税,在目前施工企业工程价款结算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企业需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纳税,对施工企业来说,资金本来就很紧张,就更增加了资金压力。

三、解决水电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存在若干问题的基本思路

  针对水电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存在的合同总收入难以准确的确定、预计总成本难以合理计算、完工百分比难以准确的确定、建造合同对企业纳税会计核算带来较大的影响的普遍存在问题,相应地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使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得更加规范、更加科学,加强水电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加强在建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对于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理确定合同总收入 

  合同收入即预计总收入,它必须是业主认可的,且其金额是能够可靠预计的。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合同总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合同初始收入即施工单位与业主(发包商)在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扣除其他计入合同金额但业主掌握使用的部分后作为合同的初始收入部分。合同变更,是指业主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业主已经签字确认;增加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索赔款是指因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向业主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款项;其确认条件为:取得业主或第三方书面认可的资料;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并且取得对方相应的拨款,也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业主同意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额外款项,主要有工程质量奖、工程进度奖、提前竣工奖等。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取得业主书面认可的资料,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或者实际收到业主的奖励拨款。

  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收入)的计量主要由企业经营合同部门根据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执行情况,以确凿证据为基础,每个季度末提出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收入),并经本单位成本预测管理小组批准确定。可见,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总收入的确定,除了以原合同金额为依据外,对于设计变更和索赔事项要及时与业主(发包商)进行确认,签定补充协议,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总收入,更准确反映一定时期的财务成果。若不能及时确定,将变更和索赔已取得的收入部分计入合同金额,未结算的部分因不能可靠估计,按照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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