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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水电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问题研究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6-17 14:33:42
者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是留有余地,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也包含着不能流入企业的成份,使确认要充分考虑因素变化,重视职业判断,更能体现谨慎性。

  CAS15第27条规定:合同预计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这条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CAS15的第28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从这点也看出CAS15对于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的披露持应有的谨慎性,对附注所披露的内容比旧准则内容更完整、更全面,也更重视附注所表露的内涵,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对企业经营的潜亏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

4、CAS15增加了灵活性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进度)是实施CAS15的重要内容,旧准则对确定方法没有规定,CAS15规定企业可以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三种方法中选用,这一规定赋予了企业选择确定完工进度方法的专业判断空间,有利于企业根据工程特点、相关资料等选择适合自身的方法,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完工进度。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具体内容,旧准则作了较详细的规定,CAS15没有列举,给企业提供了选择空间,有利于大型施工企业对所属各基层施工单位作具体规定,因同一费用内容在施工企业本部和下属施工单位的分类归集更合理,也有利于企业具体操作。

5、CAS15更具有可操作性

  旧准则没有对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费用的确认方法作具体规定,给操作增加了难度。CAS15第23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根据这个规定,很容易得出如下计算公式: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运用上面公式计算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和合同毛利,既有统一性,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二、水电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存在的若干问题

  水电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难度主要原因在于:水电工程与一般的工民建工程和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业相比,投资大、工期长、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如地质条件等;建筑市场不规范、工程结算不及时,如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及索赔的申请,有的到年终得到批复,有的直到项目结束时才得到批复,有的甚至根本得不到批复;另外,施工单位没有形成企业自身健全的内部定额等。建造合同从产生到终止,往往是一个复杂的、时间跨度大的过程,很多因素可以制约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确认,从而使“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完工百分比”的确认增加难度。水电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合同总收入难以准确的确定,预计总成本难以合理计算,完工百分比难以准确的确定,对企业纳税的会计核算带来较大的影响。

(一)合同总收入难以准确的确定

  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常见的有两种方法,完成合同法和完工百分比法。完成合同法是指建造工程全部完工或实质上已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主要是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工程使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适用于跨越若干会计年度的工程。可靠地确定建造合同的总收入是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前提。

  由于合同工程量的不确定性,将影响合同收入的准确估计;设计变更和地质条件的改变对工程量估计影响,合同总收入可能经常发生变化,设计变更时难以确定变更金额,而是要在施工完成后按实际工程量予以确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出现的索赔和索赔的成功与否,也直接影响收入估计的准确性;物价指数波动也将影响合同收入估计的准确性,涉及物价变化按合同有关条款要调整合同总收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但在当期又不能及时确定调整金额。;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风险对合同总收入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方法的实施可能导致人为调节利润指标行为变得更加容易,也将影响合同总收入难以准确的确定。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总收入的确定变得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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