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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迈过质保金这道坎
作者:卢大洪  …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2-13 15:19:01
如今,施工企业每年以质保金方式存于建设单位的工程尾款十分惊人。防范质保风险,对施工企业更快实现利润,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意义重大。 

  施工企业为什么要重视质保金问题

  承接工程特点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有的以承接高、大、新、尖项目为目标,有的承接工程小则千万大则数亿,且承接工程项目较多,每年以质保金形式存于建设单位的工程尾款以千万计。若能以银行保函等形式替代质量保证金,而将保修款收回,既解决了质保款长期回收问题,又可实现资金再运转。即使不将该笔款项投入资金运作,仅存入银行,利息也十分惊人。

  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实现企业利润的需要。建筑行业已完全市场化,建筑施工企业垄断优势地位逐渐消失,因竞争激烈,利润空间极其有限。特别是土建项目,有些项目实际利润甚至可能低于质保金额,且利润须等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才能实现。从某种程度上说,质保金回收直接影响到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利润的实现和企业的再生产。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现实中,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大多通过贷款维持运作。在国家政策调控下,流动资金往往比较紧张,为缓解资金压力,常找出各种借口和理由扣留质保金。为了质保金能及时回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研究质保风险防范措施大有裨益。

  维护国有企业社会信誉的需要。在建筑施工领域,常由于建设单位不按约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总承包单位,致施工总包方不能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进而引发农民工工资问题。当前,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给农民工提供了特殊的保护政策。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出资方为国家,承载更多的社会责任,若所属项目因质保金的返还导致农民工工资纠纷,企业信誉和社会影响较大。

  施工企业解决质保金问题的基础

  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工程质量即是国有大型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要求,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国有大型建筑施工单位更应不断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材料采购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建设流程开展工程建设,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从源头上、根本上预防质量责任,是保障质保金最终回收的前提和基础。

  追回质保金,实现企业利润。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利润,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其利润捉襟见肘,追回质保金成为实现利润,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而质保金因返还期限较长,建设单位容易以各种借口拖延返还,且在质保金返还期内,可能出现建设单位破产等不确定因素,质保金的追回客观上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当质保金返还期满,应积极维权,及时主张质保金的返还,以保障企业利润的最终实现。

  防范质保金风险防范的方式

  转换质保方式。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质量保修“是否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等方式进行”作出禁止性规定,这就给其它质量保修方式提供了法律空间。在实践中,已经有很多地区做出了各种探索,如全国工程担保试点城市厦门已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工程质量保修除采用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担保方式外,还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目前,正处于国家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阶段,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在企业出资人、企业资质、国家政策指导等方面比民营施工企业存在一定优势。在同等利润条件下,银行、专业担保公司、社会保险机构更愿意为国有大型施工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工程质量保险为工程质量保修提供了新途径,也为转换质保方式提供了可能。
    
  降低质保金比例。虽然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列出“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但其无并非强制性规定。在承接工程中,建设单位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抬高质保金比例,加大施工单位的质保责任,甚至提出极为苛刻的质保要求。
   
  国有大型施工单位为了维持市场占有份额,在项目其他条件较好情况下,仍可能承接该类工程。因此,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工程合同订约阶段,为了项目利润尽快实现,争取降低质保金比例仍是与建设单位沟通中较为重要的内容。
   
  区别质量保修金返还期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专业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其他没有直接列举的专业工程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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