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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黄学海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6-21 10:17:37
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 见的是风、雨、雷、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 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达到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雷 、震等自然灾害程度应予以量化。

  9.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 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方在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方提供工程款 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 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与承包商 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且不得低于合同总价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差额,最低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条款,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会给承包 方带来损失。

  10.违约条款就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 (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违约金与赔偿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式,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行、 以防止事后争议。

  约定违约金是防止违约条款发生时,双方发生纠纷。但是,双方签订中约定了违约金条 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为合同价款的2倍 ,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应当根据本案情况适当减少。

  11.争议应注意事项。

  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 见。有的工程选择上级仲裁方式,有的工程选择诉讼的方式,但尽可能选择对施工方有利的 法院(有管辖的法院)。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有管辖的法院都是工程所在地法院,也有约定由签订地法院管 辖的。

  12.对补充条款应注意: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 补充,按顺序排列;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 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在实践中也有发生,有些业主(发包人 )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往往强迫施工方压价、垫资承包。压缩工期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由 于以上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将以上内容写入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将无法办理招标 文件备案和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3)杜绝合同出现“按发包方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如发包方硬性写入此条款,施 工方要详细了解发包方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 失。

  总之,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建筑安装市场僧多粥少以及建设工程工期长、工程技术复杂 、资金投入量大等特点,增加了其经营风险。在市场竞争中,风险虽然难以避免,但是如 果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正确、合理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 降低的。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法律必然是企业(市场主体)降低风险、增强竞争力的最 有效的手段。因此,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和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并以此来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原油田工程建设总公司 河南濮阳 45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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