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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索赔时效的操作实务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5-8 14:55:31
【摘要】 在建设工程施工当中,由于其投资大、工期长、工序复杂等特点,建设方和施工方在履约过程中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有关合同文件的解释方面会产生争议和矛盾,这就决定了合同双方之间索赔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所以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作为在建筑业广泛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民法理论中对其虽缺少相应的深入研究,但索赔时效的问题在实际建设工程领域却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故此,研究索赔时效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当中,由于其投资大、工期长、工序复杂等特点,建设方和施工方在履约过程中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有关合同文件的解释方面会产生争议和矛盾,这就决定了合同双方之间索赔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所以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作为在建筑业广泛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民法理论中对其虽缺少相应的深入研究,但索赔时效的问题在实际建设工程领域却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故此,研究索赔时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索赔时效的法律基础 

  随着法制的健全和施工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承包商为了取的更大的工程经济利益越来越重视索赔以及索赔时效的问题,从而,索赔时效也几乎成了建筑业的行规,但在现行的法律中,却不象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一样对索赔时效作出明文的规定 ( 如民法通则中第七章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 ,究其性质仍属于当事人的一种合同约定。然而,根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合同法原则,施工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只要施工合同中关于索赔时效的约定是施工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要求,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然也不应当获得法律支持。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务中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 

  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索赔事件主要有业主方不依法履行合同、设计文件的缺陷、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模式变化、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等方面。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和相互之间的反索赔。这里重点介绍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务中关于索赔时效的条款,大多散见于建设施工合同范本中。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 一 1999-0201) 通用条款 36.2 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1987 年第四版 FIDIC 条款 53.1 条:“承包人应在要求索赔的事件首次发生的 28 天内,将自己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 在 1999 年第一版 FIDIC 合同中 , 也有多处相似的条款内容涉及索赔时效。 

  在现实的建设施工中,一些具体的专用合同条款更是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如“承包人的索赔必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工程师提出,并在事件发生后 30 天内提供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据,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则应视为放弃要求赔偿之权利”;“在导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出有索赔意向的书面报告,并在书面报告后 21 天内提交索赔额的具体计算资料,承包方迟提出或迟交资料的索赔将不获考虑。” 

  索赔方如不严格遵守索赔时效的规定,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则得不到法律支持。 

  三、索赔时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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