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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原因分析及其解决途径探讨
作者:白全全 来源:陕西建设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7-17 6:24:14
迫切竣工,设计、拆迁、施工同时进行,造成设计的严密性大打折扣,设计变更很多,初期设计不能准确地反映工程的真实性。因此,过多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使工程决算一再提高,造成施工纠纷的可能性。

  另外,还有其它原因,如自然条件的变化、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等等,都可能引起纠纷。

  三、工程造价纠纷解决的途径

  (一)避免工程造价纠纷的对策

  (1)合同条款签订应严密、有效。首先,施工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认真学习国家和地市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各种文件规定,并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预结算。二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业主不盲目压价,施工方不接受不合理压价要求,不施“苦肉计”以免签订不合法的无效条款。

  (2)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资料。

  (3)施工图预算要全面、准确、合法、有效。

  (4)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监理工程师应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5)在开工前应签订材料价格确认方案的规定性文件,并严格执行.以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纠纷。

  另外,各级工程造价部门应大力宣传有关造价的政策法规,完善造价各环节的管理措施。

  (二)工程造价纠纷,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1)协商 按照法律和商业惯例,一旦出现商业纠纷,双方应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的可能性。双方既有商业联系,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应是心中有数,如果双方从合作的愿望出发并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通过坦诚、细致的磋商,纠纷是不难解决的。关键是双方协商不应"漫天要价"、"斤斤计较"或"得理不让人",而应依据双方的协议,遵照有关的法规和通常的商业惯例,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即可达成和解协议。这是大多数人的首选方式。当然,这种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惊动"官府",不花钱聘请律师,不支付"堂费",不受时间、地点和法定程序的限制,能维持双方的商业关系,消除隔阂或误解,增进双方的友谊。

  (2)调解 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出面进行调解。业务主管部门是依法负有对日常商业活动的指导、管理、监督之责,他们比较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比较全面的掌握情况,由其出面调解,既容易做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又能正确运用法规,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决方案。此外,主管部门还可以运用法律和制度允许的方式,给纠纷双方以必要的帮助、照顾和支持。 如果协商一致,纠纷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所信赖的第三者(个人或团体)出面调解。由第三者进行调解,有较高的灵活性、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比较超脱和公正,不致因某种利害关系而偏袒一方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调解专家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耐心细致说服双方,以自己专业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而达成和解。

  (3)仲裁 如果纠纷双方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就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中作一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与法院诉讼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执行效力。 目前,更多的商家宁愿选择仲裁而不愿到法院诉讼,这是因为: 第一,仲裁机构比法院更独立、公正。如工程造价仲裁委员会,它不隶属于任何行政、党务机构,在审理案件中,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扰,做到依法、独立、公正。此外,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大多是在国内、外有相当影响力的法律、经贸、科技方面的知名专家。专家审理案件,更专业,更公正。 第二,仲裁程序更简便,审理期限更短,效率更高。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其本身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仲裁过的纠纷不能再到法院申诉,仲裁一经裁决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第三,商家在仲裁程序中有更大的自主权。仲裁程序完全体现商家的“意思自治”,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语言、甚至仲裁所依据的程序规则和适用的法律,均由商家自主选择。 第四,仲裁实行一审终局,没有上诉,因而仲裁费用更低。此外,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媒体也不得报道仲裁程序及裁决,因此,仲裁更能保守商业秘密。 (4)诉讼 毫无疑问,诉讼是解决商业纠纷最严厉的手段,同时也是最终的手段,在万不得已之下才予以采用。 目前投诉立案难,程序烦琐、耗时漫长,诉讼费、律师费高,不可预测的因素(如法官素质、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多、风险大。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打官司"将变得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公正。

  四、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方法的改进

  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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