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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工程如何避开法律风险
作者:佚名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8 7:35:10
讲,即使合同文件上有错误,根据1999年第1版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下简称“99年版银皮书”)第5.8款“设计错误”的规定,如果在承包商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尽管根据本条做出了任何同意或批准,承包商仍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中铁建把自己的过失完全推到雇主那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显然不是一个成熟的国际工程承包商的做法。在1999年版银皮书中,项目风险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这就要求EPC合同项目的承包商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管理才能。

  (三)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及项目可行性研究。

  中铁建沙特轻轨项目在仅仅有概念设计的情况下就草率签约,不仅违反了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而且也不符合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的程序,巨亏可以说是在草率签约时就已经“命中注定”。防范央企境外巨亏,关键在于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改变现有监管机制过于依赖央企自律的不正常状况,变自律为他律、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从而将央企海外巨亏的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工程项目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

  麦加轻轨项目的上马有一些盲目性,沙特麦加轻轨线路非常复杂,原先并不是由中国企业承建,中标方为法国、德国、英国等欧洲公司,这些欧洲公司将麦加轻轨线路的基础部分设计好后,发现该线路无法继续施工,于是退出,中国铁建等中方企业随后进入。因为项目的基础部分已经设计好,沙特方面要求中国铁建的后续工程按照欧美标准进行,完全打乱了之前双方签订的“概念设计方案”。如果按照欧美标准,成本将远远超出国内标准。但是中方并没有意识到其中的风险,为了拿下这个“看起来很美好”的大项目,中方的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地通过了。这种浮夸风气应该在国内杜绝,在做国际工程时更是要不得的。

  (2)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技术方案不落实,概预算脱离实际,可能导致项目投资失控。由于要按照“欧美标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单是制梁就需要增加模板300多米,中国铁建不得不以高价从沙特当地购买混凝土,并增补200多名外籍劳工,比原计划的成本高出“近十倍”。

  (3)审计委员会在企业中行使监察职能。审计委员会负责整个风险管理过程,包括确保内部控制系统是充分有效的。这么重要的一个部门,在麦加轻轨项目中应该发挥应有的风险控制的作用。国有企业仍然有计划经济的影子,可行性研究,改个字,叫可“批”性研究。领导给钱干项目,超过5亿人民币不批,那就报四亿九千九百万。批下来一干,钱不够了怎么办?反正已经干了,领导就不得不再追加投入。这情况像一个“钓鱼工程”,不得不上钩。麦

  加轻轨项目的EPC合同就是诞生于这样一个背景。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虽然已经开展30多年了,但是我们的管理水平还是跟不上。

  (四)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防范项目法律风险。

  加强项目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要求。

  此事件应该令中国承包商警醒,如果一味追求国际工程的成本优势,忽略了管理的重要性,以后的路只能越走越窄。中国工程企业的海外之路还很长,不如先从加强项目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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