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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总承包相关问题的认识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15 13:33:49

  当前建筑市场虽然实行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建筑业企业三级序列化管理,但总承包企业偏多,劳务分包企业甚少(几乎没有)是目前现状,在建筑市场管理上仍存在混乱、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现象,且这种混乱局面还要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工程质量特别是住宅工程质量仍存在较多问题,仍需要对建筑市场净化,对市场秩序调整和加强管理。

  但随着进入WTO及与国际承包管理模式接轨的要求,有必要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分包等建筑工程承揽模式和相应企业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重新认识。

  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的关系

  广义讲,施工总承包是建设工程总承包的一种,而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属分包范畴。首先,施工总承包企业归类于传统建筑业企业,既使现在也是这样;而工程总承包企业则不是传统的建筑业企业,它主要是以建设工程管理为主方向,不论项目承包企业还是项目管理公司均可以是施工企业、设计院、监理公司、工程咨询公司演变而成,也即有实力的施工、设计、监理、咨询单位都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其次,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能力要求,特别是前期可研、工程设计、投融资能力等都是传统建筑业企业,包括现在大多数具有施工总承包能力的企业所不具备的。其三,施工总承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这是与工程总承包最大的区别。因此施工总承包不能简单看作工程总承包,两者不能混同,至多可看成工程总承包的特例。这种区别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区分。行业内外尚有模糊认识。两者的区别告诉我们工程总承包企业是可以对施工阶段进行如下分包的:将施工阶段工作量一并分包给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由施工总承包方实施;将工作量分别分包给各专业承包企业,甚至可直接进行劳务分包;也可以是两种方式的混合形式。

  根据上述认识,施工总承包在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工程中就是施工阶段分包。从这个角度而言,建筑法要求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规定,在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是必须的,即其不能再进行专业分包。否则主体工程上会出现两个竖向施工分包管理层,产生不必要的层层分包现象,既不便直接管理,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对“自行完成主体结构”规定的认识

  施工总承包单位被要求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这一规定目前在我国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提出这一要求是稳健可行的,既是一种对过去的衔接,对建筑市场体系不健全的过渡,也是严格建筑市场管理的一种措施。而随着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推广和发展,有能力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向这一模式转变和发展。但值得思考的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趋势加强,凡涉及建筑行业的则多数更注重具有自行建造管理工程的能力。因此在建筑业改革过程中需要稳步推进,要重视自行完成能力的拥有,对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批判地继承,不能一概否定。

  对于未进行工程总承包而进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主体结构分包的可能性。这一规定无疑是较高、较严的要求,对企业增强竞争力是有好处的,但不符合国际分工合作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突破这一规定就应当在各方面管理能力上下功夫,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变。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能将所承包的设计、施工、甚至可行性研究、采购等一并全部外包。这对工程总承包企业也是一种规范和约束,使其必须有某一方面的强项和特长来自己实施。而能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就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一种专业能力来考虑,从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进而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创造必要条件。

  工程总承包相关联的问题

  对于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建筑市场承揽工程项目。首先可以将其定位于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类别上。鉴于国内施工队伍相对利薄,劳动力市场发达、廉价的情况,外资工程承包企业必然加以利用而不会进入低端的施工承包、分包市场。其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对施工阶段进行施工总承包或直接进行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发包运作时完全可以找国内的各级建筑业企业来完成,也可直接招募操作工人来完成。

  有关内容建筑法未做明确规定的应当在建筑法修订时作出一定的原则规定。融入国际建筑大市场,就应当遵循市场规律,按国际游戏规则办事。根据国际惯例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法律、法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有关法规、法条应尽快作出适当的明确的修改,同时要加强执行力度,否则缺乏法律效力和管理约束力。目前建筑市场仍然混乱,三级序列的建筑市场体系未建立,劳务分包企业很少而私人挂靠队伍庞大,“包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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